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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意见

来源:蚂蚁范文网 | 时间:2021-12-02 09:05:56 | 移动端: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工作的暂行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x省自然资源厅 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的审批和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维护农民权益,稳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暂行意见。

  一、明确总体工作思路

  依法建立健全“区主导、镇街主责、村主体”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体制。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逐步完善构建由镇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宅基地审批、建房规划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管理机制,落实镇域范围内的镇街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全面理顺审批、监管和执法三大体系;通过规范审批、严格监管、从严执法,严控新增宅基地违法建设;通过落实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审批管理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全面实现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先行、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面积法定、户有所居。

  二、切实厘清部门职责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审批和管理事关我区农民居住权益,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相关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按照各自职能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并在两年过渡期内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过渡期满,经区政府同意后移交镇街核发)。负责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全区农村宅基地工作中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具体实施。负责实施农村宅基地方面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负责派驻镇街中队的业务指导、业务考核和教育培训。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限额以下乡村住房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限额以上、并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住建等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工作的组织管理、日常审批及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及争议调处等工作,承担属地管理职责。负责镇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负责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组织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监督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等相关工作。

  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和村(社区)镇(街道)规划建设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年度村民建住宅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提报;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过渡期后牵头核发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限额以下建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

  镇(街道)经营管理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民主决策。并在审批过程中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级民主决策相关手续资料是否完备齐全等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的申请核实、宅基地退出处置、民主决策、日常监管以及对违法违规问题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三、单列指标保障用地

  全区原则上每年单列不低于x%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每年x月底以前,向区农业农村局提报下一年度本辖区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明确到村和户提出村民新建住宅使用土地的位置面积(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四至确定xxxx坐标系地块矢量数据及地类性质)。区农业农村局汇总后通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确定地类面积后,对符合相关报批要求的,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报经省政府审定后,报自然资源部。

  四、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向村集体申请使用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3.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4.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5.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6.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农村宅基地及建房面积标准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户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新建及整体改造的村庄和农村新型社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三平方米。

  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设住宅,宅基地内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xx%,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住房建筑面积的xx%。

  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和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不再划定、审批宅基地,按照相关规划并结合旧村改造统一建设住宅楼、住宅小区或农村新型社区。在上述区域内,除危房改造外,不审批新建、翻建、改扩建住宅,其中危房改造应原址原面积翻建,超出宅基地及建筑面积标准的,应按前两款规定执行。

  农村村民不得超过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宅基地超过规定标准的,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三)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程序

  1.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当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提交相关申请要件,以户为单位先向所在村集体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审查。村集体收到申请后,应在x日内完成对申请农户的宅基地和住宅现状等的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是否为村集体成员,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土地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村集体初步审查合格后,应在xx日内提交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进行民主决策。

  3公示。未通过村集体初步审查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村集体应在x日内给予申请农户书面说明;通过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表决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建筑面积、层数和建筑高度等情况在本村集体公示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x日。

  4.上报。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村党组织负责人和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x)中签字并加盖村集体公章,在公示期满x日内,连同申请农户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四)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报材料

  村集体应当向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农村住宅的土地证明文件(属于原址翻建、改扩建的情况须提供);

  5.申请农户与村集体签订的申请用地协议(对已有宅基地、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6.村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开公示影像资料等证明材料;

  7.住宅设计图件(需要进行x分析的提供x分析报告);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严格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

  (一)明确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

  x.部门联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受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应当在xx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规划建设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镇街经管等部门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重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集体民主决策和公示、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提出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建议,并分别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x)上签署意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环保、公路等部门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及时征求意见。

  农村宅基地和住房的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申请原址翻建和改扩建的,还应审查是否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颁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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